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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

发布者:上海恒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381人看过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系家庭生活、履行法定义务进而共同生产、经营所负有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须为夫妻共同合意而举债或夫妻虽无举债合意但实际上共同分享了因债务所产生的生活利益。因夫妻一方侵权所引发的对外债务,由于缺少举债合议又无法产生家庭财产增益,一般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如果引发侵权之债的原因行为系为家庭劳动、经营或其收益归家庭共同使用的,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有以下三点:

第一、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的原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在夫妻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或者虽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须举证证明。

第三、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或者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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