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方给予女方的彩礼,有所有权是女方。婚恋中男方给予女方彩礼,赠予对象应是女方而不是女方父母,因此,该彩礼的所有权人是女方而非女方父母。
2、女方在返还彩礼时,可以扣除为了结婚而购买的陪嫁品的费用。双方之间所交付的小额礼金、礼品等“见面礼”,符合礼尚往来的习惯,属于赠予行为,不属于彩礼,无需返还。
3、婚姻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应该是婚约关系的当事人本人而不是其父母,否则属于遗漏主要当事人,应认定违反法定程序。
4、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一起同居生活,解除同居生活后所涉及彩礼酌情返还。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应全额返还,仅仅是指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有未共同生活的情况。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在一起共同生活,解除同居关系后所涉及的彩礼不应全额返还,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返还。
5、对于未办理婚姻登记,只办理了酒席和结婚仪式,在一起共同生活,分开后一方主张返还彩礼的,应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的,可以不返还彩礼。对于共同生活较短,但确有证据证明彩礼已经用于共同生活或非婚生子女抚养的,女方也可以不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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