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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离婚诉讼中,父母能否作为原告提起儿子与儿媳的离婚诉讼?

发布者:焦云律师|时间:2017年10月31日|分类:婚姻家庭 |673人看过

一般离婚诉讼中,父母能否作为原告提起儿子与儿媳的离婚诉讼?

一般离婚诉讼中,关于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司法实践中,认定一般离婚诉讼的主体系婚姻双方当事人,即离婚诉讼的原、被告,就是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如果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双方父母都不能作为原、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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