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英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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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某县发改委与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行政诉讼)

发布者:袁英范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1日|分类:工程建筑 |656人看过


                  

 

    答辩人:XXXXX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XXX   
    被答辩人:X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住址:XX市XXXX外二层临街楼。

法定代表人:王XX,任该公司董事长

 现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行政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答辩人依据调查的有关事实所作出的X发改【2015】63号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成立,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一、答辩人所作X发改【2015】63号处理决定书的程序合法

  1、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受理XXXX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诉后,电话通知了被答辩人,告知了投诉的内容,被答辩人对XXXX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诉内容知情。

  2、根据XXXXX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诉内容,答辩人会同纪检监察、检察等有关部门成立了联合调查组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足以证明被答辩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有关投标的法律规定,不符合中标条件。

  3、答辩人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口头通知被答辩人到XX县重点项目稽察员办公室对被答辩人告知了将要给予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答辩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

  二、答辩人所作X发改【2015】63号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

1、答辩人所作决定书依据的《XX省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认定和处理暂行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为正确适用上述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界限或对具体条款的细化,与上位法不抵触,合法有效。

2、《XX省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认定和处理暂行规定》第四条是对挂靠借用资质认定进一步明确界限,其中第三小项“投标人授权的被托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交纳三金人员)是对投标人授权被托人的身份的一种限制,也就是说,投标人授权的被托人必须是本单位人员,对是否是本单位人员认定的依据是签订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并交纳三金,不是对其代理效力的否认,具有这种身份的被托人所作出职务行为对投标人当然有效,朱XX因没有缴纳三金,不具备这种身份,因而被认定为不符合中标条件,这与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并不矛盾。

《XX省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认定和处理暂行规定》是河南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正式文件,投标人作为省内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依法投标。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第十二条在形式上的要求,目的是为了防止建设工程中挂靠借用资质或违规出借资质参与投标,经审查相关投标资料,投诉人XXXX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挂靠借用资质或违规出借资质等情形,答辩人依法受理该投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答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XX省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认定和处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X发改【2015】63号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O一五年十一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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