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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李某某聚众斗殴二审)

发布者:袁英范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 |705人看过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XX委托,指派袁英范律师担任李XX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二审辩护人辩护人认真阅卷,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采纳。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重。上诉人应当被认定为犯罪情节一般,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并结合自首、认罪、和解等情节确定刑罚

聚众斗殴罪,指聚集多人聚众斗殴的行为。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 本案中上诉人李XX不是组织也没有策划、指挥聚众斗殴这一点可以从XXXX县人民法院(2014)X刑初字第00163号刑事判决书(第4页尾“被告人李X打电话告知李X被人殴打,并纠集被告人刘XX、郭XX、李XX等人驾车前往”)、XXX中级人民法院(2014)X刑一终字第00211号刑事裁定书认定的相关事实,以及李XX的供述和李XX、刘XX、郭XX、李XX等人的供述与辩解或者证言中得到相互印证,上诉人李XX不是聚众斗殴首要分子。

从犯罪情节上,主观上上诉人李XX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客观上上诉人是在被殴打时迫于无奈的还击,犯罪情节一般。在上诉人从李XX处得知其被打后,作为李XX的哥并与对方关键当事人李XX熟识,且事先就涵洞施工一事与李XX打过招呼,李XX也答应说没事情况下(2014年2月9日对李XX的询问笔录第3页第四行“1月6日的时候中午吃完饭李XX先找到我,在大同街我家门口李XX给我说我们XX庄涵洞的事他弟李XX在中间管,都是自己人先给我说说,我说没事”),李XX前去了解情况合情合理,无可厚非。李XX去时没带任何械具,没有做任何斗殴的犯罪准备,在被殴之前也没任何挑衅性语言,去的目的只是了解情况,不是去斗殴,没有斗殴的故意。这一点从对李XX及刘XX、李XX、李XX、王XX等人的讯(询)问笔录中都可以得到印证。其次,客观上上诉人李XX虽然参与了殴斗,但他是在对方李XX语言挑衅且率先使用棍棒殴打他的情况下迫于无奈才夺过对方木棒实施的还击。这一点在侦查机关2014年1月17日及2月11日2月17日三次对李XX的询问笔录中李XX都有叙述(2014年1月17日第一次笔录第二页第13行“下来一个人我哥李XXX说是李XX,李XX走到李XX跟前手一扬,我以为是打我哥就用木棒打李XX”)。也可以从侦查机关对李XX之子李XX(2014年1月28日询问笔录第4页尾“他们来了后,李XX和刘XX来到过磅的地方和我爸说话,他们手里没拿东西,我爸在和李XX谈,说双方都认识,这是误会”)、李XX(2014年1月24日询问笔录第2页尾“我走到李XX跟前问怎么回事,他旁边站了一个拿棒子的中年人李XX没吭声李XX说既然来了都给他撂了,我说咋你们还要打人,李XX说了句打死你,话音没落就一棒子夯我头上,当时棒子就断了)、证人XX(2014年1月27日询问笔录第3页第10行“李XX走到李XX面前说,XX,你还打我哩?然后XXX身边的一个人手里拿着木棒说:我  你,然后就朝李XX打了一棒子”)、证人贾XX(2014年1月25日询问笔录第8页首“李XX上前问怎么回事,没说两句,一手拿斧头一手拿棒子的那人先拿棒子去夯李XX的头,李XX头一歪,棒子砸在李XX右上臂或肩膀上,李XX后面站的人就冲过来打”)、王XX(2014年1月25日询问笔录第2页尾“李XX和李XX开始说话说的啥不知道,在李XX旁边一个人一手拿棒子一手拿斧子,说了句来了都撂这儿,用棒子打住李XX头了)、郭XX(2014年3月7日讯问笔录,)、刘XX(2014年1月7的讯问笔录第2页第8行“我们下车就和李XX说话,李XX的一个弟过来用棒子打李XX,打在李XX头上和右手上,还有几个人也上来打李XX)、等讯(询)问笔录中都能得到印证。我们可以假设,如果此时李XX不用语言挑衅并率先使用棍棒殴打上诉人李XX,也许这场殴斗就不会发生。由此可见,上诉人李XX是在对方李XX挑衅并率先使用棍棒击打头部时不得已做出的还击

从整个斗殴事件的起因上,对方在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补偿到位的情况下反悔,无理取闹,阻碍施工,砸烂钩机玻璃,殴打钩机司机和李XX,在上诉人李XX前去了解情况时又用语言挑衅并率先动手使用棍棒殴打上诉人李XX,应当对该聚众斗殴事件承担主要责任。

从斗殴时间发生地点看,该斗殴发生在偏僻的山脚,既不是公共场所或交通要塞,对社会的危害相对较小。

从以上四点足以得出以下结论,李XX不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虽然他参与了殴斗,但其主观上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客观上他是在遭到殴打时被动的还击,同时他本身也是斗殴事件的受害者,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对社会的危害不大,犯罪情节一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十二)聚众斗殴罪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对上诉人李XX的量刑应根据该条规定结合其自首、认罪态度、积极向对方当事人道歉并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对方谅解等情节确定刑罚,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量刑过重。

二、一审判决“被告人李XX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虽经惩罚教育又犯本罪,具有再犯罪危险,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上诉人李XX虽多次实施违法犯罪,但不构成累犯,不具有法定不适应缓刑的情形。其次,上诉人李XX经惩罚教育后已经悔过自新,有正当的职业(上诉人李XX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多年来合法经营,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第三,上诉人虽然参与了斗殴触犯了法律,但其主观上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客观上是在对方无理取闹挑起事端,挑衅且率先出手殴打的情况下被迫而无奈的情况下做出的还击,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再者,从对上诉人教育改造的角度看,若以其有前科具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不适用缓刑,不利于对上诉人的教育改造,不符合刑罚的目的

总之,上诉人犯聚众斗殴罪情节一般,认罪态度好,且有自首悔罪表现,虽有前科,但已守法多年,适用缓刑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很小,辩护人认为可以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上诉人李XX虽然参与聚众斗殴,但犯罪情节一般,应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结合自首、与对方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定量刑,同时辩护人认为上诉人李勇犯聚众斗殴罪可以适用缓刑

 

                      辩护人:袁英范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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