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英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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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陈某某与某中学合同纠纷再审)

发布者:袁英范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527人看过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申诉人陈XX的委托,指派袁英范律师担任其与XXX中学再审案件的代理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结合本案庭审已查明的案件事实,特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通过法庭调查及辩论,调解未违背自愿原则,调解书的内容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更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之规定,应依法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一、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民立调字第03号民事调解依法确认《XX中学扩建项目协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正确,申诉人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纠纷案由虽然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XXXX扩建项目协议》的内容很清楚,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丝毫联系!该协议事实上就是一个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约定,XX中学扩建项目由被申诉人投资,申诉人使用并取得扩建项目产权,申诉人在一定期限内向被申诉人返还投资及回报的合作协议。该协议不涉及建设施工合同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XX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主持调解时依法对该协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诉人认为该协议无效没有法律依据,其这一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申诉人诉称“调解结案对于申诉人有欺骗行为”及对调解内容有重大误解的理由,既不符合事实,也没有任何证据,其理由显然也不能成立。

   法庭在主持双方调解时,申诉人与被申诉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审卷中有),调解协议盖有申诉人公章及代理人签名(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于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及后果被申诉人应当清楚,没有人强迫其违背真实意思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之规定,调解书在送达之前双方当事人之前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如果真的如申诉人所说存在欺骗或有重大误解的情形,申诉人完全可以在送达时拒签法律文书。而事实上,申诉人不仅签署了相关文书,在调解书生效后也履行部分还款义务!被答辩人以调解结案对于申诉人有欺骗行为及对调解内容有重大误解的申诉理由显然不符合事实,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投资款数额的争议,申诉人以被申诉人只投资150万元不符合事实。

《XXX中学扩建项目协议》很明确,被申诉人的投资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投资150万元用于购买城建局土地,第二部分是投资用于“对现有房屋改建并进行合理配置,如水、电”,并十分清楚的约定,该项目建设资金待工程完工后按决算价计入投资额。扩建项目已于2006年9月完工并交付申诉人使用,扩建项目所有投资款由被申诉人提供。根据协议约定,这部分垫资款当然应计入投资款。2005年5月12日晚上由申诉人单位魏XX、贺XX陈X、郭XX、周XX、李XX等人和被申诉人陈XX参加的谈判会议纪要得到印证。在会议记录中很明确“截止到5月13日(2005年)凌晨0:15分,双方同意效益回报按投资额160%的比例分期返还,前三年每年还100万,剩余部分平均在六年内还请,每年不少于80万,300万(成本)+480万(回报额)=780万(连本带利润)”。在2013年8月16日上午法庭主持诉前调解时申诉人负责人贺XX也清楚地表明会议记录属实,“陈的投资成本是300万元,回报数是480万元,共计780万元”(2013年8月16日上午诉前调解笔录)。庭审时被申诉人向法庭提交的XX公司出具的证明、XX县财政局支付凭证、XXX公司向申诉人出具的收据及被申诉人的领款条也足以印证,被申诉人对改建工程的垫资款1436080.59元应当计入投资款,申诉人对这一事实十分清楚!其所称的投资款150万元不符合事实。

四、关于调解书确定的欠款数额问题,申诉人诉称已不被申诉人任何款项不符合事实。

2013年8月16日申诉人提供的“女生公寓楼工程款统计表”中,截止到2013年,按照协议约定申诉人应支付被申诉人的投资款及回报共计7633809.5元,扣除已经支付的3750000元,申诉人欠款额为3883809.5元,未按照约定支付的欠款按月息1分5计付利息为2041200元,两项共计5925009.5元,调解书确定的数额是被申诉人作出巨大让步的情况下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的结果,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申诉人在申诉中置这一事实于不顾,出尔反尔,对白纸黑字记载十分明确的事实予以否认,其申诉理由显然不符合事实,不能成立。

最后,关于投资风险,申诉人在初期没有投资一分钱的情况下,获得了该扩建项目的产权并使用多年获取巨大收益,仅扩建项目升值部分就远不止其支付被申诉人的投资及回报,而被申诉人以月息1分5靠民间借贷筹措的近300万元投资款,仅利息每年就要支付54万元,长达八九年的拖欠,如果考虑人民币贬值的因素,即使申诉人按调解书全额支付欠款,申诉人因该项目不仅没有收益应该还有亏损!这样一比较,谁有风险已经十分明确。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申诉理由既不符合无事实也没法律依据,调解不存在违反自愿原则的情形,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代理人:袁英范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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