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委托人某粮油公司为建造生产厂房,与某自然人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固定价结算,封顶支付百分之四十工程款。但由于承包人各方面实力欠佳,以至于项目没有封顶时就停工,项目烂尾。承包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一审法院以原告提交的结算报告为依据,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以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发还重审。重审时原告对工程价款委托鉴定,一审法院以鉴定结论为依据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当事人)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在现场查看施工质量时得知,被上诉人作为自然人在与当事人签订施工合同后,将该工程一分为三,转包于另外三人施工。代理律师认为,被上诉人在没有施工资质的情况下,违法转包,其不是施工主体,他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既没有参与施工,也没有参与管理,其不应是受让工程款的主体。代理律师的意见,合议庭予以尊重,将该案第二次发还重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赢得了当事人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