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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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入职,从事财务主管的职位,10月份申请离职,单位已经批准了。在入职时签订了2年竞业限制

发布者:王小丽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9日|分类:劳动纠纷 |584人看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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