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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合同中标的物在试用期间内有哪些风险负担

发布者:马永进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9日|分类:经济仲裁 |133人看过


在试用合同中标的物在试用期间内有哪些风险负担

在试用合同中标的物在试用期间内的风险负担随着现在促销方式的流行,不少卖家为了能和好的促销出自己的商品,会采取让买家先试用商品再决定购买的方式,在试用合同中标的物在试用期间内有哪些风险负担?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试用合同中标的物在试用期间内有哪些风险负担

主要有三点:第一,试用买卖约定由买受人试用标的物从而可以检验标的物。在一般买卖中,出卖人并无让买受人认可标的物的义务。

第二,试用买卖合同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生效条件。试用买卖合同虽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但其是否生效则以买受人对标的物是否满意为前提。

第三,试用买卖合同与试用买卖预约合同也有较大区别同。在试用买卖合同中,在买受人试用时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经买受人试验认可标物后买卖合同生效。而试用买卖预约合同则为预约合同,买受人试用时买卖合同并不成立,买受人经试用认可标的物后,只是产生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

所以,在试用合同的适用期间内,虽然合同只是成立但未生效,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但是由于法律的特殊规定,在当事人对此期间的风险承担没有相应的约定时,就适用我国《民法典》交付主义的一般规则,由买受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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