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X、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9年6月6日17时许,被告人李XX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大商新XX阿迪达斯服装专卖店内,趁店员不备,盗走2件阿迪达斯男士短袖。经鉴定,被盗衣物价值人民币484元。
二、2019年6月9日18时许,被告人李XX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大商新玛特商城五楼阿迪达XX服装专卖店内,趁店员不备,盗走2件白色男士短袖、3条黑色长裤、1件青色短袖、1件红色短袖。经鉴定,上述被盗衣物价值人民币2189元。
三、2019年6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李XX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与乐山路交叉口东50米路北XX服装专卖店内,趁店员不备,盗走2条黑色XX牌男士长裤。经鉴定,被盗衣物价值人民币383元。
另查明,案发后,上述被盗物品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均对李XX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监控视频、鉴定意见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盗窃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李XX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李XX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李XX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5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李XX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对辩护人关于李XX认罪态度好,被盗赃物被全部追回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