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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张XX等与驿城区老街办事处邓瓦房社区居委会谭庄居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莉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4日|分类:综合咨询 |13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X、张XX、李XX诉被告驿城区老街办事处邓瓦房社区居委会谭庄居民组(以下简称谭庄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XX、王X,被告谭庄组组长闫XX、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张XX、李XX诉称,李XX系被告谭庄组村民组村民,在谭庄组承包有土地。张XX、李XX跟随李XX户口落户在被告处。2016年以来,谭庄组部分集体土地陆续被征用,被告向同组居民按12000元/人标准发放了集体公用部分土地赔偿款,但未向三原告发放。请求:判令被告向三原告支付集体公用部分土地赔偿款36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谭庄组辩称: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出嫁女和其子女户籍落户在村里的,应该分配;但村里按照农村土政策不给出嫁女分配土地补偿款,分配的时候我们不是组长;对补偿标准无异议,尊重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XX系被告谭庄组村民,在谭庄组承包有土地。2007年4月10日李XX与前夫张XX生育一女张XX,原告李XX与张XX于2011年3月2日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张XX跟随原告抚养,2016年6月30日李XX生育李XX。张XX、李XX跟随李XX在谭庄生活至今。2016年下半年以后,谭庄组部分集体用地被陆续征用,2017年7月18日经过村民投票,谭庄村民组决定采用第二套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内容如下:“1,均摊,生产队剩余款谭庄新老人口全部均摊(含宅基地);2,截止人口日期为2016年5月31日;3,此次分款不含死亡、婚嫁的人员”同意上述方案的共计57户。被告在收到征地补偿款后,向同组居民发放征地补偿款合计12000元/人。被告未按同标准向三原告发放补偿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居民户口簿、离婚证、会议纪要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经庭审质证,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依法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权利。农村集体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但补偿分配方案应当遵循不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原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李XX虽系出嫁女,但其户籍未转走,在谭庄组分有承包有土地,其两个子女出生户籍随母亲李XX落户在谭庄组,且李XX、张XX、李XX在谭庄组生活至今,李XX、张XX、李XX系谭庄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权利,故对李XX、张XX、李XX要求谭庄组支付2016年至2018年土地征收补偿款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土地补偿费分配标准依分配方案每人12000元,共计36000元予以支付。谭庄组关于出嫁女一律不属于分配范围的决定,违反了相关规定,侵害了李XX、张XX、李XX的合法权益,依法不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驿城区老街办事处邓瓦房社区居委会谭庄居民组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XX、张XX、李XX支付集体公用部分土地补偿分配款共计36000元。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驿城区老街办事处邓瓦房社区居委会谭庄居民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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