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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贷款合同解除后,买房人无需返还贷款本息

发布者:王国志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3日|分类:债权债务 |488人看过

    关于贷款返还责任主体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取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因出卖人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致使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被解除。根据前述规定,应由出卖人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担保银行,买受人等不负有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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