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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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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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用工中谁是劳动者的用人单位

发布者:王国志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2日|分类:私人律师 |340人看过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者非由其用人单位安排而自行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不属于本通知所指共享用工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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