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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者:王国志律师|时间:2020年10月09日|分类:公司法 |543人看过

    一人公司对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该规定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务严格分离,区别于一般有限公司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一人公司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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