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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志律师
执业资质:1410720**********
执业机构:河南乾川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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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王国志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2日|分类:法律顾问 |1064人看过
当事人将银行账户交由他人使用,即意味着其同意将该账户出借给他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作为银行账户的出借人,其应列为共同诉讼人。汇入上述账户的借款,作为账户的出借人,也同时系该借款受益者的,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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