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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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工伤中的“上下班合理时间”

发布者:王国志律师|时间:2019年08月30日|分类:劳动纠纷 |613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由此可见,上下班途中除考量职工是否在上下班之合理路途中外,还需参照上下班合理时间因素综合判断,只有在上下班途中遭遇的交通事故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职工擅自离岗系对单位利益的损害,若将其视同为正常下班,并让单位承担该有害行为所带来的风险,显然对单位缺乏公平。 故,职工正常的上下班或者经过单位许可的上下班,且上下班的时间与工作时间紧密相连,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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