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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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筑征收时是否应当给予补偿?

发布者:王国志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3日|分类:拆迁安置 |380人看过

    临时建筑主要是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建造使用而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比如遮阳棚、工棚等。实践中,面临国家征收时,拆除这些临时建筑能否获得补偿?

    临时建筑适用适当补偿的原则。根据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因此,对于超过了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由建设者在限期内拆除,在征收时不予补偿。按照《补偿条例》第2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拆除未到期限的临时建筑会给被征收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应当给予适当补偿。适当补偿是鉴于临时建筑的特点,按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确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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