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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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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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的借款人与实际价款人不一致怎么办?

发布者:王国志律师|时间:2019年06月04日|分类:债权债务 |696人看过

    实践中,出现名义借款人和实际使用人并存的情况。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应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对于借款合同应当遵从合同的相对性,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借款合同主体的确定,故名义借款人一般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其应当承担偿还责任。但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此时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应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名义借款人虽然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但出借人基于对名义借款人的信赖出借款项,要求名义借款人作为借款人,此时应认定借款关系仍然发生在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之间,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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