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给付彩礼的目的在于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按照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之义,对给付彩礼后因各种原因未能结婚,则给付彩礼的目的不能实现,所给付的财产应当返还,对双方登记结婚的,在法律上已成为夫妻,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达成,一般不应当返还。
然而,河南省漯河市中院认为,按照我国一般价值观念及社会生活习惯,人们对婚姻关系怀有长久、稳定与和睦的期冀,给付彩礼的一方所希望的也不仅仅是办理结婚登记或举办婚礼仪式的形式,而是其背后所蕴含的家庭意义。因此,审判中对于返还彩礼的情形下“未共同生活”因素的理解,不应局限于字面含义。对感情基础薄弱、登记后仅短暂共同生活的情况,以一般人的理解,给付彩礼的目的显然未能实现,对此也应以认定为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形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