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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等与C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年07月03日 | 发布者:李小群 | 点击:22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A、B等与C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赣0829民初204号原告A,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原告A,男,1968年...

律师观点分析

A、B等与C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829民初204号 原告A,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 原告A,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 原告A,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 原告管A,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 原告管伏生,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 原告管兵生,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 原告A,男,195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5908253018, 委托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1962年4月11日出生,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A、B、C、D、E、F、G与被告H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B、C、D、E、F、G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B、C、D、E、F、G负担, 审判员  A建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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