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B等与C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829民初204号
原告A,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
原告A,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
原告A,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
原告管A,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
原告管伏生,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
原告管兵生,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
原告A,男,195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5908253018,
委托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1962年4月11日出生,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A、B、C、D、E、F、G与被告H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B、C、D、E、F、G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B、C、D、E、F、G负担,
审判员 A建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