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尚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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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房屋被泡后,谁来担责?

作者:赵尚进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93次举报
2019-07-22

案例:

2015年,李亮从某置业公司购买501室住房一套。2016年住宅交付后,李亮对该房进行了精装修总计花费23.5万元。在2017年11月15日小区进行统一供暖时,该小区物业接到李亮所处单元的401室的报修,401室房主发现阳台漏水,后发现李亮的住宅主卧、客厅、阳台、次卧、书房、积水深约3毫米左右、后发现是601室供暖管道主回水管漏水,供暖计量表产生流量236.16立方,然而601室未缴纳取暖费。

 

李亮认为,楼上住户601的暖气管道破裂漏水把李亮新装修的房屋及物品全部浸泡坏,李亮损失巨大,造成此损失是由于置业公司建设楼房质量有问题以及物业公司维修服务不到位造成的,多次协商未果下,李亮向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置业公司、物业公司、601室房主赔偿李亮由于财产损坏进行更换的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1500元;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鉴定费及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李亮申请鉴定501室水淹项目的重新装修价值为38500元。

 

      置业公司认为涉案房屋验收合格后,将房屋交付李亮和被告使用,所以,涉案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李亮的损失并非置业公司所导致,所以在本案中,置业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认为:涉案漏水事故发生后,物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到了告知、帮助、协调处理等各项义务,不存在服务不到位的情况;物业并非李亮财产损害赔偿的侵权人,漏水事故的发生系因第三被告私自损毁供暖设施造成的,李亮的损害与物业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李亮对答辩人的起诉。

 

张强认为:1、李亮要求赔偿数额过高,缺乏法律依据,我居住的房屋,向501室渗水,是极其轻微的,在李亮的房顶,可见面积很小的印记,没有对房内任何设施造成损坏,故李亮要求的赔偿数额,没有法律依据。2、对该案件我不是赔偿主体,李亮诉我应视为诉讼主体错误,我居住601室的地暖管道,之所以有渗水现象,是因为施工方在处理地暖管道过程中存在瑕疵,其次按照施工常识,施工方在铺设管道过程中,应试压合格后,再做填埋处理,而施工方没有正确操作。现就本案而言,是什么原因造成渗水,渗水点在什么地方,是管道破裂还是熔点有问题都不清楚,查不清这些问题,无法确定赔偿主体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3、开发商在交房时,应向我们交合格房,不应交问题房,形成本案,我没有过错。李亮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但造成财产损失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应待查询,被告在答辩中称交了合格的房,应当在法庭调查当中予以举证,现在漏水客观事实确实存在,请公司做出正确的解释,李亮所装修的房屋使用的是中央空调,不排除李亮在装中央空调时造成暖气管道漏水。

 

经法官陈文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亮501室房屋因楼上601室供暖管道主回水管漏水造成房屋受损,601室住户张强改造暖气管道并私自打开供暖阀门系房屋漏水的直接原因,张强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对李亮的损失承担责任。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机构,且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限内,应对小区的安全保卫、维修等各方面提供服务,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张强私自打开供暖阀门,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置业公司作为开发商,提供了李亮涉案建筑的综合验收等材料,证明了涉案建筑质量合格,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置业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在本案中不承担相应责任。结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张强对李亮的损失承担9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10%的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张强赔偿李亮财产损失费34650元;物业公司赔偿李亮财产损失费3850元。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合同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赵尚进律师,法学、管理学双学士,曾就职于建设银行、国信证券等金融机构,有证券、基金、证券投资分析、银行等从业资格,熟悉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北京乾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58
  • 擅长领域:公司法、婚姻家庭
北京乾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1440320********58 公司法、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