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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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丘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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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瑕疵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作者:李政律师时间:2017年10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58次举报

一般消费者在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由于对涉案产品专业知识了解甚少,缺乏收集产品质量相关证据的技术手段和工具,特别是对某些生产手段、经济管理手段保密性较强的生产领域没有了解渠道所以在产品质量诉讼或者消费者维权诉讼中,往往无法举证或举证困难。如果对此类案件,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必然会导致判决不公、消费者维权困难,为此《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此类案件的举证责任规定为倒置。但在实际审判工作中,由于个别法官对相关法规不熟悉,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机械套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错误要求消费者对诉争产品质量缺陷承担举证责任,一旦消费者举证不能,其合理诉求被驳回,从而导致错误判决的产生。

20174月李某因安装有线电视,在商丘市有线电视台促销时,到与该电视台联营的商丘兴尚家电经营部(八一西路与桂林路交叉口东50米)购买了由“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创维”牌电视机一台(型号:49E6000)。安装使用后不久发现该电视机屏幕存在色彩、亮度不均匀、有明显斑块等质量瑕疵,于是就拨打“创维”的售后服务电话,维修人员上门后,经检查认定系电视机的LED面版发光块分布不均匀造成的,无法维修只能调换或者退货,经协调被告的经营人黄涛为原告调换了一台同型号的电视机,但是仍然存在上述质量问题,于是再次拨打售后服务电话,维修人员上门后,两次表示无法维修,最好是找经销商退货。李某向销售商多次要求退货未果,同时要求开具正规发票也被拒绝。20176月李某将销售商商丘兴尚家电经营部、生产商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退货。但后因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在产品说明书上所留地址,法院邮寄传票无法时被退回,所留电话不通,为尽快开庭,原告撤回了对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20177月初该案在梁园区人民法院白云法庭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原告李某向法庭提交了涉案电视机显示照片四张,从这四张照片上,可以看到该机屏幕上有明显的色彩斑块和深浅不一的亮斑,系明显的质量瑕疵。被告承认曾经为原告更换过一次电视机,但不承认存在质量问题,同时要求原告提供涉案电视机不合格的证据。原告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即产品瑕疵举证责任是倒置的,应该由被告对该机存在瑕疵不属于质量问题进行举证,在被告未能举证的情况下,原告的诉求应该得到支持。

2017921日该庭作出(2017)豫1402民初5223号《民事判决书》,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案原告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销售的“创维”牌电视机存在质量问题,故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可在取得有效证据后再主张权力”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求。从上述判决内容我们可以看出,一审法庭是将电视机质量存在瑕疵的举证责任,以“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分配给了作为消费者的原告。原告在庭审时已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电视机这类技术复杂产品瑕疵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对法庭进行了说明,但一审法官在判决对此规定在判决中未适用的原因未给予任何说明,这显然是错误的。

在现实生活中无论你中干部还是工人,无论你是农民还是法官,你都是消费者,消费者在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权时,举证责任的分配往往决定一个官司的成败。立法者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规定将部分产品质量瑕疵的举证责任倒置,是想通过判决的形式鼓励生产者、销售者诚信经营、提高产品质量,对生产者、销售者的欺诈行为进行惩罚。(2017)豫1402民初52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显然漠视和背离了这种导向和意识,目前李某已对此判决提出上诉。

李政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拥有双学士学位,法学知识渊博,从业经验丰富。善长于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商丘
  • 执业单位: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420********0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