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与适用法律过程中,依据案件具体情况、自己的生活经验及自身专业判断,进行合理抉择的一项权利。然而,任何权利都需在法律框架内行使,一旦逾越边界,便构成滥用。这种滥用现象主要集中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这两个核心环节。
首先,在事实认定环节,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表现为,裁判背离了以事实为根据这一诉讼基本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85条,裁判必须以能够由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法官对证据的审核、采信以及事实的认定并非毫无限制,而必须遵循证据裁判原则。
实践中,该环节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1是无据认定及法官在判决书中确认了某项对案件基本事实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情节,但在全案卷宗中却找不到任何证据支撑该认定,这并非法官基于证据的合理推论,而是脱离证据的主观臆断。此时对应的法定再审事由是原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2是随意采信伪证。若法官据以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关键证据事后被证实是当事人伪造的,那么整个裁判的事实基础将崩塌,法官在此过程中错误的赋予了伪证以证明力。此时对应的法定再审事由是原裁判认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这两项对应的就是《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2项。
3是不组织质证。证据必须经过质证程序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若一份关键证据未经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便被法官直接采信为定案的主要依据。这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就该份证据进行辩论的诉讼权利,这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同时触发了两个法定再审事由,一个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另一个是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对应的就是《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4项。
其次,在法律适用环节,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表现为对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偏离。法律适用并非简单的对号入座。他要求法官深刻理解立法原意,精准把握法律规则与原则的内涵与外延。该环节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通常触发法律适用确有错误这一法定再审事由。具体情形如下,1是法律选择错误。例如,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借贷的案件,应按照借贷关系审理。但原审却用股权转让法律关系进行审理,这明显属于法律适用错误。2是随意扩大或者曲解法律,法官在解释法律时明显违背了立法原意,如举证责任本是法定的,如谁主张谁举证,而法官以案件实际情况原因为由,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对方,然后以对方举证不能为由判决对方败诉。3是法律原则的滥用。法律适用是有位阶的,有法律规定适用法律规定,无法律规定适用法律原则,但如果在案件中明明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法官却适用法律原则来裁判案件,这就是法律原则的滥用。例如,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免责,但法官却适用公平原则分摊责任,这显然是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上述三种情形均属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范畴。
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是冤假错案的主要源头,特别是在法律适用上滥用自由裁量权,有着巨大的隐蔽性,当事人只有熟悉法律及其立法精神,才能精准找到错误判决的原因,这样申请再审才能做到有的放矢,为再审翻盘胜诉打下坚实基础。
李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