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冤假错案的来源,就是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和错误分配举证责任。给法官自由裁量权加上制度的限制,就能最大限度地防止错案的发生,这个制度的限制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法2021第28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最高法的指导性案例 。
《实施办法》的第6条,它规定你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法官应当进行立案检索。注意,这里说的是应当,在法律适用中,应当就是必须,就是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法法官必须进行类案检索: 1、拟提交审委会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2、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 3、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 4、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5、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6、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7、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8、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指导性案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生效类案判决支持其主张的; 9、审判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
以上为审判人员必须进行立案检索的9种情形。接下来,《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根据本办法第6条规定,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审理报告中,对类案检索情况予以说明或者制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第8条,根据本办法第6条规定,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将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情况纳入评议内容。第9条待决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检索到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合议庭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但不得作为裁判依据。在诉讼实践中,在判决作出前,律师应检索收集与本案类似的最高法指导性案例和其它案例,并提供给法官作为审判依据,这样能最大限制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从而保证审判的公正性。
李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