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说一个打官司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困局,你好不容易把官司打赢了,你去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且把财产转移了,结果你什么都执行不到。你要求法院追究被告拒执罪的刑事责任,但明明我们手里有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确切证据,你要求法院移交公安立拒执罪,法院他就是拖着不给你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你自己去公安报案,公安他却说那需要法院移送,公安、法院两家来回踢皮球啊,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到底应该如何处理? 首先,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2025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拒执罪这个若干问题的意见》,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涉嫌拒之罪的,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执行情况说明,并将已经掌握的证明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等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里的用词是应当啊,不是可以啊,这就说明法院有这个法定的义务去移送,这里规定确实很明确啊,但是如果法院他就是不给移送啊,我们该怎么办?遇到这种情况,我建议大家按照下面这个步骤去办理。 第一、就是向同级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监督,去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的监督申请。检察院对法院的执行活动,它有法定的监督权啊。《拒执罪意见》的第八条明文规定检察院经过审查,这个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而公安机关收到通知以后,十五日内必须立案。 第二、就是向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去反映啊,如果执行法院拒不移送啊,可以让人的律师写一个书面的材料啊,提交给上级法院的执行局,要求上级法院督促下级法院履行职责。上级法院是对下级法院,它有一个监督指导的职责。 第三、就是公安不作为啊,我们就向它的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或者拨打12389电话反映。12389电话是公安部设立了全国统一的一个投诉平台啊,他专门受理了群众对公安机关啊和民警啊不依法履行职责这个问题的举报和投诉,也可以写书面材料向当地公安机关的督察部门或者纪检监察室实名投诉。 第四、如果以上途径走不通,最后一步就是走刑事自诉,根据《拒执罪的意见》第11条和12条,向公安机关控告以后,公安机关三十日内不予书面答复啊,或者决定不予立案啊,或者检察院啊对被执行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其实这里还有两个问题,第1个就是法院既然拒之罪都不给你移送了,这个你再去这个法院进行刑事自诉的立案会不会受影响?根据法律规定呢,法院不移送并不影响你提起自诉。但在诉讼实践中,部分法院他确实会以各种的理由给你设置障碍啊,所以你要提前有个心理准备,把法律文书和证据准备充足。同时呢,你前面的几步啊,比如说申请法院移送啊,向公安机关控告啊,申请检察院的检察监督,这个过程一定要留存证据,如果是邮寄的话,一定要用EMS并保存好回执。 第2个呢就是检察院的监督效果好,还是信访举报的效果好。其实检察院的立案监督权呢,它是有强制力的法律手段啊,它可以直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也必须执行啊。信访举报呢是向上级反映,属于行政监督啊,所以路径没有检察院监督那么直接呃,所以建议呢以检察院监督为主,其他路径并行推进。 综上,执行难确实是诉讼实践中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但是只要我们有清晰的执行思路,并通过执行律师收集到对方转移财产的充分的证据,积极主动推进,我们相信还是一定会有一个好的结果的。
李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