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拟财产的性质
依据虚拟财产物理特性,可从不一样视角对虚拟财产进行区划。从动产与不动产的视角区划,虚拟财产归属于动产;从有形与无形的视角区划,虚拟财产又归属于无形财产。
虚拟财产做为1种无形财产,并非看不见摸不着的,它具备民法规定的权利特征:
(1)虚拟财产所有人依规对自身的虚拟财产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任何一个人不经过虚拟财产所有人的许可不可使用该财产,否则的话便是非法侵犯权利;
(3)虚拟财产所有人可是自然人,还可以是诸如公司这类的法人。它同时具备使用和交换价值。
虚拟财产既可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还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此虚拟财产已具备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具备价值和使用价值及交换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
二、虚拟财产能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尽管虚拟财产尚未像有形财产那般,被《刑法》等法典正式列入受保护的对象,盗窃QQ账号等虚拟财产缺少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网络时代的虚拟财产犯罪,和现实财产无实质区别。盗窃虚假财产同样的是为牟利,一般的盗窃方式是侵入对方的住宅和口袋,盗窃虚拟财产犯罪是成功入侵对方的电脑。
不管QQ账号、QQ币,还是网游装备,在形式上尽管表现为以数字方式储存于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是1种用以获得网络公司服务的统计代码,仿佛是“无形”的,但账号或装备的所有人对此“虚拟财物”却具有实际的支配权,包含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而该“虚拟财物”在现实世界中又真实地拥有相应的财产价值,所有人只需要经过交换、拍卖等方式,就可获得现实世界的金钱收益。以上案例中,嫌疑人盗窃QQ账号或游戏币再经过倒卖,就可获得数十万元非法利益。充分说明,虚拟财产的价值在本质上与有形财产并无不一样,自然可构成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三、偷盗虚拟财产的认定
行为人盗取他人虚拟财产,被害人就完全性丧失了对其所具有的虚拟装备、武器等电磁纪录之支配关系,即没法行使对自身所有的虚拟财产的使用、处分等支配权利。在这样的情况下,其虚拟财产完全性已消耗殆尽,好似没。因而,虚拟财产具备消耗殆尽之特点。虚拟财产尽管可追回,但这好似现实社会的财产被他人偷盗以后,可追赃相同,因而,不可以因而认为虚拟财产不具备消耗殆尽之特点。与此同时,行为人偷盗他人虚拟财产以后可建立自身之具有支配关系,可任意对虚拟财产进行使用和处分。因而,偷盗虚拟财产,完全符合盗窃罪破坏原持有人对财物之具有支配关系而建立新的具有支配关系的特点。偷盗虚拟财产与偷盗现实财产,只不过物体存在空间不一样,物体形态不一样,偷盗手法不一样而已,网络时代的虚拟财产犯罪,和现实财产无本质差别。
从法律对财产的界定看来,虚拟财产也应得到法律保护,网财的获取通常通过持有者的个人劳动(练级)、真实财物付出(购买游戏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网络虚拟财产已具备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点。
QQ账号及游戏金币等虚拟财产尽管不是实际财物,但应当归属于刑法中的“其他财产”。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玩家花费了很多精力、财力,付出了劳动获得的,它的价值和重要性,不亚于真实财产。它具有确定的财产属性,可被人管理、使用、利用、支配,应归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其他财产。
因而,偷盗虚拟财产与偷盗现实财产没本质区别。当然,虚拟物品也和现实物品相同,并不是都是有经济价值,也并不是都没有经济价值,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不是具备经济价值,可由物价部门及鉴定机构做出结论,对具备经济价值的虚拟财产,完全性可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10年 (优于61.04%的律师)
18次 (优于94.03%的律师)
16次 (优于95.89%的律师)
17829分 (优于97.33%的律师)
一天内
97篇 (优于99.56%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