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某某名都盗窃案
近期,发生在中山市坦洲镇某某名都的刘某盗窃一案终于尘埃落定。由于刘某的盗窃导致了被害单位的较大损失,并且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被害单位已经报警。在周智文律师的努力下,刘某最终收获了一个满意的结果(缓刑一年,有期徒刑六个月)。
【情景回放】
2016年10月中旬,刘某见中山市坦洲镇某某名都的工地的门甚是好看,而正好发现一楼处有一些包装完好的门,于是预谋将这批户内门运回老家自己搞装修使用。11月4日晚8时许,刘某开始行动,电话联系乙物流公司派车到工地楼下,并指使下属邓某和刘某某帮忙将31套户内门及32套门框装上车运出工地。次日,被告人刘某到该物流公司支付运费,要求将上述物品运送至其老家。同年11月8日,被告人刘某得知甲公司已发现材料被偷走并报警了。经过数日的挣扎,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刘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周智文律师之要点分析】
该案被告人盗窃行为已经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刘某的盗窃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但是我认为此事还有转机,于是我努力寻找突破口:一是建议刘某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认罪;二是主动组织刘某家属一起与被害单位协商,屡次找到被害单位主动道歉、与被害单位就赔偿进行协商,并取得受害单位的刑事谅解书。锲而不舍,金石可镂,只要有一线希望,都不要放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书能为刘某争取到更好的结果,那么这件事就值得坚持下去;三是建议刘某主动归还赃物,最大程度的减少受害单位的损失;四是建议主动交罚金;五、被告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被告到案后,均供述沉稳,积极悔罪,应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六、被告无前科系初犯,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处分,平时为人诚恳,工作认真。
最终能够获得这样的结果,也是非常完满,被害单位为此所受的损失也得到了赔偿,而被告刘某也因此不用坐牢。法律是不留情面的,希望每一个人都不要以身犯险,切莫因为一时贪念而违反法律,食自己所犯下的恶果!柏拉图曾言:“智者非因犯罪已然发生才去惩罚,实乃为了防止犯罪而实施刑责;其原因在于,过去无法逆转,而未来则可以预防”。如果在我为案犯辩护过程中能让已然犯罪的人意识到犯罪实乃不可为,也算是预防了再次犯罪,我为此而感到欣慰。
10年 (优于61.04%的律师)
18次 (优于94.03%的律师)
16次 (优于95.89%的律师)
17829分 (优于97.33%的律师)
一天内
97篇 (优于99.56%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