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原不予立案决定,并不等同于已经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原决定或者刑事复议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撤销、变更原决定或者刑事复议决定的复议、复核决定。
经刑事复议,公安机关撤销原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重新作出决定;撤销原没收保证金决定、对保证人罚款决定的,应当退还保证金或者罚款;认为没收保证金数额、罚款数额明显不当的,应当作出变更原决定的复议决定,但不得提高没收保证金、罚款的数额。”
上述规定,经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应重新作出决定,但没有规定要作出立案决定。周律师办理过刑事不立案后复议撤销原决定的案例。(据了解,刑事复议被撤销的案件较为少见,有些市区仅有百分之几的概率)
二、撤销原决定后,大概率会作出立案处理
1.如果撤销不予立案的的理由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错误”,属于案件的实体问题,说明上级公安机关认为原不予立案决定在实体上缺乏依据,即被控诉人可能涉嫌犯罪,原公安机关往往会重新作出立案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