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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犯罪数额或数量都会累计计算吗

作者:周智文律师时间:2024年03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8次举报

结合最高院关于破坏土地资源的司法解释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的规定及相关司法案例,周律师是这样理解该第九条规定的,只有一年内多次实施了转让倒卖土地行为的,其数额、数量才累计,不是一年内多次转让倒卖土地的,需要单次达到追诉标准,即单次转让获利需达50万以上,或转让农田达5亩以上、耕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才会构成犯罪,可以累计犯罪数额、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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