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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智文律师代理凌某乙诈骗案获缓刑

发布者:周智文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09日 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4年至2018年间,张某甲为获取某市外贸专项补贴,与某检验检疫局某主任毕某丁、某商务局某副局长刘某戊合谋。张某甲指使报关员凌某乙、法定代表人梁某丙等人,通过向他人购买出口货物通关数据,隐瞒真相,以在本地注册成立的多家未开展实际进出口业务的空壳公司名义报关出口。凌某乙受雇专门负责虚假数据的报关工作。通过上述手段,该团伙共骗取外贸专项补贴4775万余元,资金由张某甲控制。此外,2015年至2018年间,张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现金、账户留存、转账及截留补贴等方式,向毕某丁行贿共计252万余元。公诉机关据此指控张某甲犯诈骗罪、行贿罪,凌某乙、梁某丙犯诈骗罪。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凌某乙是否构成诈骗罪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公诉机关认为凌某乙明知骗补仍提供报关帮助,构成诈骗罪。周智文律师作为凌某乙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首先,涉案公司从事代理出口业务,出口数据真实存在,政府部门在审批时知情且未产生错误认识,张某甲不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其次,报关行业存在按装箱单估算货值的惯例,申报偏差并非虚报;最后,凌某乙仅受雇负责报关流程,对申领补贴及张某甲与毕某丁的行受贿情况并不知情,其仅收取固定工资,未获取非法利益,在案中作用轻微,不应认定为诈骗罪共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甲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张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构成行贿罪。在诈骗共同犯罪中,张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系累犯;凌某乙、梁某丙受指使从事辅助性工作,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甲犯诈骗罪、行贿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凌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梁某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各被告人共同退赔诈骗所得4775万余元。

 

【律师价值】

周智文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了被告人凌某乙的从犯地位与主观认知缺陷。通过深入剖析外贸代理报关的行业惯例,有力论证了凌某乙对骗补核心环节不知情、仅履行基础报关职责且未获非法利益的事实。在庭审中,周律师通过细致的证据质证与逻辑严密的辩护,成功剥离了凌某乙与主犯之间的共同诈骗故意,将其行为定性为受雇的辅助行为。最终,法院采纳了从犯及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为凌某乙成功争取到缓刑判决,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深厚的刑事辩护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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