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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智文律师代理张某甲非法经营案获减轻处罚

发布者:周智文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09日 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3年6月起,被告人张某甲、郑某甲夫妇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王某甲从某特别行政区私带或与水客合作携带雪茄,存放于某市某区某小区某号。随后,二人伙同快递员莫某甲等人,通过非实名制、虚假填写托寄物的方式,将雪茄销售并邮寄至全国各地。经查,张某甲、郑某甲已销售雪茄数额合计32万余元。2024年5月15日,二人被抓获,当场扣押雪茄9495支(价值128万余元)。另查明,被告人蔡某甲以类似方式非法经营雪茄,销售数额合计12.2万余元,被查获雪茄3454支(价值49.9万余元)。公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对三人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1. 案件定性: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性为走私普通货物罪;2. 犯罪数额:部分销售金额及扣押雪茄的评估价格存疑;3. 犯罪形态与地位:张某甲是否属于从犯、缴获雪茄是否属于犯罪未遂;4. 量刑情节:张某甲是否具有如实供述情节及是否适用缓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甲、郑某甲行为同时触犯非法经营罪及走私普通货物罪,择一重罪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结合证据,对部分证据不足的转账金额不予认定,依法核减了犯罪数额;认定张某甲、郑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因二人避重就轻,不认定如实供述,不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蔡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郑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扣押的雪茄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律师价值】

周智文律师在本案中担任张某甲的辩护人。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巨额非法经营数额,周律师精准切入证据链条的薄弱环节,针对部分客户转账记录用途不明的问题,提出“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成功促使法院核减了数十万元的犯罪数额。同时,周律师深入剖析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受老板支配、仅负责收发快递及提供账户的客观事实,有力论证了其从犯地位,最终法院采纳该意见并对张某甲依法减轻处罚,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良好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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