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智文律师 00:00-23:59
周智文律师
用法律帮助众人
13923303403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周智文律师代理陈某故意伤害及强奸案部分无罪

发布者:周智文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09日 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8年3月,被告人陈某因感情纠纷纠缠前女友宋某甲,并在宋某甲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住处楼下租住某房。同年3月11日下午3时许,陈某持刀进入宋某甲住处,见被害人李某赤裸上身躺在床上,遂持刀刺伤李某并咬伤宋某甲。经法医鉴定,李某全身多处刀伤、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宋某甲皮下出血,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随后,陈某持刀挟持宋某甲至其租住的某房,殴打宋某甲并割烂其衣物。同日晚上,陈某在某医院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机关从其背包内缴获小刀及带血迹、被割烂的衣物等作案工具。公诉机关据此指控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提请数罪并罚。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以及故意伤害行为是否事出有因、有无坦白情节。公诉机关认为陈某以暴力方法强奸妇女,应数罪并罚。陈某当庭辩称未强奸宋某甲。辩护人提出指控强奸证据不足,且故意伤害事出有因、存在坦白情节。

法院经审理及综合评判认为:第一,关于强奸罪,本案仅有被害人宋某甲的陈述证实陈某实施奸淫,无其他证据印证,系孤证。虽然陈某背包内有宋某甲被割烂的衣物,但无法确定陈某割烂衣物后是否产生奸淫意图、具备奸淫能力及实施奸淫行为,故指控强奸罪证据不足。第二,关于故意伤害,陈某与两名被害人并无感情瓜葛或恩怨,伤害行为系其偏执心态引起,且其未如实供述捅刺李某的主要罪行,故不属于事出有因,亦不具有坦白情节。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故意伤害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指控强奸罪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辩护人提出的有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缴获的作案工具小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律师价值】

周智文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审查能力与专业的辩护策略。针对强奸罪指控,周律师精准抓住“孤证不能定案”的核心,指出被害人陈述缺乏其他客观证据印证,且割烂衣物行为不能直接推导出奸淫事实,成功说服法院排除强奸罪指控,实现部分无罪辩护目标。同时,在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辩护中,周律师积极梳理案件起因,提出事出有因及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虽未获法院全部采纳,但为当事人争取了相对合理的刑期,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周智文律师 已认证
  • 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
    • 13923303403
    • 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62.36%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8次 (优于94.26%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6次 (优于96.0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8035分 (优于97.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60篇 (优于99.86%的律师)

    版权所有:周智文律师IP属地:广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55651 昨日访问量:68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