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中山周智文律师容留、介绍卖淫案例,仅认定容留卖淫,获从轻
一、案件简要
公诉机关指控 A 某经营发廊期间,多次容留并且介绍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中山周智文律师接受 A 某委托担任一审辩护人。辩护人重点开展证据质证辩护,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 A 某存在介绍卖淫行为,仅构成容留卖淫;同时 A 某主观恶性小、获利少、坦白、初犯、家庭负担沉重,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采纳辩护核心意见,剔除 “介绍卖淫” 的指控,仅认定容留卖淫罪;采纳坦白、主观恶性较小、危害后果不大的从轻情节,判处 A 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二、案情简介
A 某在中山市神湾镇经营一家发廊,发廊原本开展洗头、按摩等正规经营业务。自 2015 年起,多名女性 B、C、D 先后到该发廊务工,后续在发廊以及旁边配套出租屋内实施卖淫行为。嫖客主动到店与女性工作人员洽谈性交易,谈妥之后嫖客将费用交至 A 某处,A 某从中抽取少量回扣,卖淫人员自行完成后续交易;卖淫人员避孕套等工具均自行购置,A 某并未提供。
2017 年 8 月 26 日,公安机关对该发廊及配套出租屋开展查处行动,现场抓获 A 某以及多名卖淫、嫖娼人员,现场扣缴嫖资 150 元。A 某被羁押,随后刑事拘留、逮捕。
公诉机关起诉认定 A 某同时构成容留卖淫罪、介绍卖淫罪,两罪一并追诉。A 某仅有小学文化,属于外来务工人员,家庭负担沉重,需要抚养四名未成年子女以及六十余岁年迈父亲。归案之后,A 某如实供述案件相关事实,对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予以认可。
三、辩护策略及要点(中山周智文律师)
本案采取罪名拆分辩护(打掉介绍卖淫指控)+ 主观与客观情节辩护 + 量刑从轻、缓刑建议的综合辩护策略。
(一)罪名辩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 A 某具有介绍卖淫行为,仅成立容留卖淫罪
1. 全案笔录证据显示,嫖客是主动来到发廊,主动找到 B、C、D 等女性商谈卖淫嫖娼事宜。A 某并没有主动撮合、牵线搭桥向嫖客介绍卖淫人员,不存在介绍卖淫的实行行为。
2. 卖淫人员自行与嫖客洽谈交易价格、交易内容,A 某仅在双方谈妥之后收取嫖资、抽取少量回扣,提供发廊、出租屋场所供双方完成性交易,该行为仅属于容留卖淫。
3. 卖淫人员自行准备避孕套等全部作案工具,A 某并未为卖淫活动提供配套工具,进一步说明 A 某仅提供场所,并未参与撮合介绍环节。
4. 部分卖淫人员存在私下在外自行联系嫖客外出卖淫的情形,该部分行为与 A 某无关,不能归责于 A 某。
(二)主观恶性辩护:A 某主观恶性较小,属于初犯、法律意识淡薄,并非主动积极谋求卖淫非法利益
1. 发廊本身是合法经营场所,主营业务为洗头、按摩,卖淫行为属于后续衍生出来的行为,并非 A 某一开始就以开设卖淫窝点为目的。
2. A 某文化程度仅为小学,法律认知不足,系外来务工人员,因生活压力,在务工人员主动从事卖淫活动后,才默许容留行为,收取少量回扣仅用于房租、吃饭等基本生存开支,获利金额不高。
3. A 某没有强迫、利诱任何人员从事卖淫,全部卖淫人员均系自愿从事卖淫活动。
4. 本案系现场被查处,没有造成其他恶性衍生后果,社会危害程度有限。
(三)量刑情节辩护
1. 坦白情节:A 某归案之后自始至终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涉案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 初犯偶犯:A 某此前无任何犯罪前科,一贯本分务工,本次犯罪属于法律意识淡薄、生活压力所迫引发,系初犯,再犯罪风险低。
3. 家庭客观困境:A 某家庭负担极重,需要抚养四名孩子(分别为 18 岁、14 岁、两名 8 岁),同时赡养六十多岁的老父亲,家庭需要 A 某维系。
4. 综合全案事实、情节,辩护人请求法庭从轻量刑,并建议对 A 某适用缓刑,给其改过自新、照顾家庭的机会。
四、最终结果
1. 罪名裁判:法院采纳中山周智文律师的辩护意见。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 A 某实施介绍卖淫行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介绍卖淫罪不予支持,仅认定 A 某构成容留卖淫罪。
2. 量刑采纳情况:法院认可辩护人提出的 A 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观恶性较小、危害后果不大的辩护意见,依法适用坦白从轻处罚。但未采纳适用缓刑的辩护建议。
3. 判决结果:A 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嫖资依法予以收缴。
| 办案小结:容留、介绍卖淫罪属于选择性罪名,两罪行为模式存在明确区分。容留核心是提供场所;介绍核心是撮合、牵线搭桥。实务中应当仔细区分客观行为,从证据上拆解罪名,打掉没有证据支撑的罪名指控,实现罪轻处理。 同时,此类案件中,初犯、坦白、获利较小、家庭困难均属于重要的从轻量刑情节,但家庭困境只是酌定情节,并不必然能够适用缓刑,需要结合全案情节综合权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