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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6000元借给"同学" 称受骗向银行索赔败诉

发布者:袁婕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775人看过

东莞市民孔先生收到“猜猜我是谁”的电话后,以为对方是同学,答应其借钱请求,通过网上银行转账了6000元给对方指定的一个账户。后孔先生发现受骗,遂将转账过程中的付款方银行、收款方银行两家银行告上法庭,索赔损失3万多元。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两家银行并不构成侵权,驳回孔先生的诉讼请求。孔先生不服上诉。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转账6000元借给“同学” 发现受骗责怪银行

2012年6月6日中午12时许,孔先生到东莞市南城的一家平安银行办理业务。就在这时,他接到一个电话。孔先生回忆称,对方男子让他“猜猜我是谁”。孔先生先后用普通话、广州话和恩平话试探,对方均能回应。孔先生就相信对方是他的某个同学。聊天中,该“同学”得知孔先生当天是从东莞市长安镇前往南城办事,就说他正好打算去长安镇,并说急需钱脱身想借钱。孔先生答应了。“同学”又称,他正在和一个朋友在长安农业银行办事,让孔先生将6000元转账到他朋友名下,并提供了一个户名为王某的农业银行账户。孔先生就用平安银行大厅的电脑登录平安银行的账户,填好收款人姓名、账号后,选择农业银行东莞长安支行作为收款人开户行,因孔先生默认该“同学”的朋友应是在此行开户。转账后,“同学”在电话中确认钱已收到。

孔先生在南城办完事回到长安后,打电话邀请这位“同学”吃饭,对方却称已去了黄江镇。孔先生疑惑之下,在手机中找出某同学的电话号码,通话后方知被骗,遂立即报案。随后,孔先生查到收款人王某的开户银行是农业银行佛山市南海支行,并非东莞市长安支行。

孔先生认为,农业银行长安支行未经核实即完成转账流程,平安银行东莞分行没有指令校核客户提交的收款人开户行信息是否与实际一致,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索赔3万两审皆败诉  法院认定银行未侵权

2013年10月,孔先生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两家银行,认为对方构成财产侵权,要求两家银行退回6000元及其利息500元,连带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误工费1万元,并一起书面道歉。

两家银行则认为自身并无任何过错。两家银行均认为,孔先生称遭遇电话诈骗,对方同时会普通话、广州话和恩平话,上述三种方言口音差距较大,孔先生也明知同时会讲的人少之又少。银行有理由相信,孔先生实际并未受骗,而是汇给了同学。孔先生转账目的是转款给王某,而该款也已汇入王某的账户。孔先生作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即使真的受骗,收款人开户行信息的问题与被骗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银行的业务操作合乎规范,并无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家银行是否构成侵权,要从银行是否实施民事违法行为、该行为有无产生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是否有主观过错等方面来判断。孔先生网上转账过程中所填写的收款方姓名与账号,经付款方银行、收款方银行比对相互匹配,该两项信息可以确定唯一地指向收款方,两家银行的操作并无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业务规定。孔先生以两家银行没有对收款人的开户行与实际开户行是否相符进行识别校验为由,认为对方侵权缺乏依据。孔先生报警称因受骗造成财产损失,但并无证据显示公安部门对此已立案或有其他事实调查或结论性意见,故孔先生向王某转账属正常行为还是受骗,尚无法确定。即使孔先生因此损失6000元,与两家银行按规定流程的操作行为之间亦无因果关系。

2013年12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家银行对孔先生并未构成侵权,驳回孔先生的诉讼请求。孔先生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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