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海峰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知识产权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劳动者维权应注意保留那些相关证据?

发布者:邓海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425人看过

 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条、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

  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字据等;

  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的邮局回执;

  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者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