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 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规定定 罪量刑。
4、《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变相 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 营定罪处罚。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根据两高的解释,违反国家的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 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从重处罚。
6、2002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人民检察《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