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歧视,你碰到过吗?
你在求职过程中有遭遇这样的事情吗?一家不错的单位一个不错的职位要招聘,自己工作能力、工作经验等方面都符合条件,满怀希望投了简历或参加面试,单位却以“只招男性”、“限35周岁以下”、“身高170以上”、“已婚已育”“不得患有乙肝”等条件予以拒绝,有的甚至提出很多奇葩理由,如“只招处女座”、“不招属龙的”、“外地口音的不要”等等。
笔者总结,现实中企业招聘歧视现象有如下几种:
1.年龄限制。大多设在25岁、28岁、30岁、32岁、35岁等年龄上。
2.学历限制。主要设专科、本科、硕士和博士这几个层次。
3.性别限制。这一点主要是针对女性就业者而言,有的单位明确要求不要女性,有的单位则虽不明确规定,但不要女性是其“潜规则”。
4.身高限制。这种限制一般表现为对男性要求身高165cm以上,对女性要求身高158cm以上,有的则更高。
5.区域限制。如在北京的一些工作岗位要求中,明确表示北京户口优先,或者是只招收北京生源等。
7.有无疾病的限制。一般是要求应聘者无乙肝等传染性疾病。
9.婚育状况的限制。有的单位甚至对应聘者的婚姻状况和生育状况进行限制。
除了以上常见的限制外,有的单位在招聘时还对应聘者有无出国背景,第一学历、专业及毕业大学是否为重点或211、985工程大学等进行限制,有的甚至还对应聘者的生肖、星座、血型、口音、姓名进行限制。
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对应聘者实行以上形式的限制,如果不是基于工作岗位客观的内在需要,就可能被认定为“就业歧视”。
二、遭遇歧视,如何应对?
现实中,求职者因为居于弱势地位,加上求职心切不敢得罪单位,面对招聘歧视很多都选择了忍心吞声,企业对于招聘歧视也认为很正常,在招聘中毫不避讳,面对求职者的质疑也理直气壮。
实际上,企业的这种做法是违相关法律法规的,求职者在面临企业明目张胆的招聘歧视时可以适当拿起法律武器,去法院起诉单位招聘歧视并要求相关赔偿。
1、 法律、法规对招聘歧视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九条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歧视相关司法案例
被称为“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的杭州女大学生诉杭州东方烹饪学校性别歧视案给遭遇招聘歧视的求职者指明了维权的方向。
浙江在线11月14日讯 (今日早报记者陈洋根 通讯员西法) 因为在“文案策划”岗位招聘条件里设置“限招男性”,杭州西湖区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下称杭州东方烹饪学校)惹上官司,一名女大学生以该校招聘性别歧视为由,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
杭州西湖区法院经审理后,于11月12日对这起人格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杭州东方烹饪学校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小郭平等就业的权利,对小郭实施了就业歧视,给小郭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并酌情判令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元。
本案也被称为“就业性别歧视判决第一案”。此前,北京也出现过一例女大学生状告用人单位招聘性别歧视的诉讼,但最终以调解结案。
律师提示:劳动者在投递简历及面试过程中,如遭遇企业明显的招聘歧视,首先需收集相关证据:如企业招聘广告、企业人力资源或面试官关于招聘条件的描述、企业拒绝录用原因等,随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进行赔偿或修改录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