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栋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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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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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当或可以判决离婚的情节

作者:吴栋梁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720次举报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下列可被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中止妊娠,夫妻双方若因是否生育而致使感情破裂的,调解无效的

6、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一方当事人有性犯罪行为,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的。

(2)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频繁发生婚外性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的心灵伤害,另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离婚的。

(3)一方当事人道德品质极端败坏

法院可以判决离婚的情节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下列可被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9、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0、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1、一方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请注意:法院对于“可以”判离、“可以”不判离的,实践中法院的做法,还是倾向于给当事人双方一次机会的居多。

(1)一方当事人有性犯罪行为,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的。

(2)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频繁发生婚外性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的心灵伤害,另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离婚的。

(3)一方当事人道德品质极端败坏

吴栋梁律师南京师范大学文学学士,苏州大学法律硕士,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律师协会会员,,从事专职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13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