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通过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权行为,挪用本企业单位的资金,用于个人的花费或者借由他人使用的犯罪。挪用资金罪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较大数额的资金归个人用途且三个月没有归还,或挪用较大数额参与经营活动或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与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界限在于:
在客观方面都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违法的手段将公款、银行资金供私人或者单位使用,且他们所侵犯的客体都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经济管理制度和财产关系。
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且,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2)在客观方面,一是获取款项手段仍有差别。虽然都是以违法手段获得资金,但是本罪表现为履行一定的贷款手续,形式上还是贷款,有合法有效的民事存单作为凭证,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往往形式上五花八门,多事弄虚作假,掩盖事实。二是款项用途不同。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款项用途,是用于挪用者本人,也包括挪用这结果款项借给他人使用。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款项用途,既可以是给个人(不包括违法发放贷款者本人),也可以是给单位使用。三是对造成的后果要求不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后果要求必须是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而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则无此要求,是否造成重大损失不影响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