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办案律师: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行仁律师
关键词:玩忽职守、免于刑事处罚
一、基本案情
李某某于2010年3月2日至2013年2月17日期间担任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某镇林业站站长一职。2012年12月底到2013年1月末,李某某的管辖的镇上杨某某在超过《林木采伐证》的期限后,采伐该镇某村林木2458株,超设计采伐蓄积432.0954立方米。李某某于2013年1月15日、2013年1月24日报案称杨某某存在超采情况,公安机关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调查。
杨某某称,其在采伐期间,没有人与其说过超过采伐期限了,也没有人制止其超期采伐的行为。林业站长李某某来现场看过三、四次,制止过其挑大树采伐的行为,还在其开始采伐时让其停下来,等给要采伐的树打完号印再采伐。林业站的人不是每天都到采伐现场,也不管其在山上怎么采伐。故李某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
2017年6月21日,李某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在李某某的委托下,行仁律师介入案件,与行仁律师团队通过多方努力,最终帮助李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二、接受委托
在案件已经进入的一审审判阶段时,李某某的家属至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专业刑事辩护团队进行咨询,行仁律所辩护团队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分析案件走向并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得到了家属的当场认同,立即委托了行仁律师辩护团队为其代理刑事辩护事宜,家属提供相关手续,与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
三、团队讨论
按照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专业刑辨团队的标准化办案规范,行仁律师团队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行仁律师团队多次进行研讨,最终,主要将案件的重点放在犯罪构成以及处罚结果上,团队讨论过程中,行仁律师团队的专家、资深律师均提供了大量的可行性方案,为本案的有效辩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办案经过
行仁律师介入案件后,首先与李某某进行了系统的交流。李某某称,在其当站长期间,杨某某采伐了十多天,不可能超过采伐限额。过完年之后杨某某又继续采伐了五、六个月,应是这期间超过采伐限额的。
经过对案情的全面的梳理,行仁律师认为,李某某已经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了应尽的义务。被告人李某某只对2013年春节之前杨某某滥伐的行为负责,之后李某某已经退休,不再参与砍伐管理。且李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即使认定李某某存在玩忽职守行为,其情节也非常轻微。行仁律师据些提出辩护意见,并与办案机关多次进行有效沟通。
五、辩护意见
(一)某镇林业站系清原满族自治县林业局派出机构,李某某在了解杨某某伐木的违法情况后,多次亲临阻止、报请各级领导,向公安机关报案,已在职责范围内尽最大努力履行应尽义务;(二)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杨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是确切数额;(三)《责任状》和《清原满族自治县林业局文件》不能作为规定李某某等人职权的依据;(四)被告人李某某经传唤自动到案,一直如实、稳定供述全部案件事实,系自首。
六、案件结果
一审法官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虽有玩忽职守的行为,但亦多次以没收采伐工具、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报警等方式制止杨某某的滥伐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对李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七、办案心得
在定罪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免予刑事处罚是对被告人最为有利的结果。有些案件,罪与非罪界限不清,如果宣告无罪,对于公诉机关来说阻力较大,定罪免刑则是较容易被接受的结果。但是,不论是经办法官还是法院,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都是持着十分审慎的态度,法官只会对具有特殊情况的案件免除刑事处罚,所以辩护律师要针对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情况收集材料。
八、关联法条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