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成立前订立的过程中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照顾、保密、告知、通知等前契约义务而应当对对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要件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前合同订立的过程中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照顾、保密、告知、通知等前契约义务。
3.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
4.行为人有过错
(三)缔约过失的主要类型
1.恶意磋商,即非出于订立合同之目的而假订立合同之名与他人磋商,然后突然中断缔约。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1)隐瞒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如当事人的资质、财产状况等等。
(2)隐瞒标的物的真实情况,包括标的物的瑕疵、性能、权利状态等等。
若违反此项义务(隐瞒或虚告),即构成欺诈。
.3、未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关于订立合同的重要情形
4.泄漏在缔约过程中掌握对方的商业秘密等
(四)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当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主要是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支出的费用和实际遭受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不包括预期利益的赔偿。
1.在合同不成立,或虽已成立但被宣告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构成缔约过失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通常包括订立合同的费用(如旅差费、通讯费)、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以及上述费用的利息等。
2.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通知义务或者说明义务而使对方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应赔偿因此产生的实际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