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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看病的医生有责任

发布者:赵文革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987人看过

2岁的马某因外伤致右肘肿痛畸形活动受限到被告医院就医,因医生误诊处理不当导致其交通九级伤残。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9日披露,该院判处被告医院赔偿原告马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类损失合计116695元。

2014年9月17日,原告因外伤致右肘肿痛畸形活动受限,到被告处就医。经拍片认定,原告右肘关节脱位伴右肱骨内髁骨折。被告的医护人员对原告进行手法复位+石膏托固定。第二天,原告因手肿得厉害再次就诊,被告医护人员未作任何处理。伤后第六、七天,原告患肢皮肤痒又到被告处就诊,被告医护人员只建议使用止痒药。

同年10月4日,原告再次到被告处就诊,经X线复查,发现骨折断端已移位,内髁大量骨痂生长。石膏拆除后发现肘部出现压疮,因治疗效果不佳,原告先后两次前往福州就医。

对此次医疗事故,龙岩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首诊误诊,将右肱骨远端骨骺分离误诊为右肘关节脱位伴右肱骨内髁骨折,复查时观察处理不当与患儿出现压疮、畸形愈合、肘内翻并发症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病例难以防止上述并发症,加上患儿年幼好动不能很好配合,较易造成移位,故医方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2015年5月8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原告右肱骨骨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伤情伤残等级为交通九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马某健康权因医疗事故受损害,其因此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被告赔偿。被告首诊误诊及复查过程中处理不当,其过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承担原告损失70%赔偿责任。据此,遂作出前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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