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周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豪,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女。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田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周纪闽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委托代理人董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被告在新兴镇重兴集卖化肥,原告为其送化肥,经结算至2014年7月17日尚欠原告化肥款59500元。
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化肥款59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田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化肥款59500元。
案件受理费1288元,由被告田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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