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审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褚某的委托,并经褚某本人的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褚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全部案件材料,并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经过今天法庭调查,现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褚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没有异议,在量刑方面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二、 被告人褚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案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符合刑法规定的自首条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三、 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被告人在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本案中,被告人褚某没有犯罪动机,且不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主观罪过较轻。
四、 被告人驾驶时已经尽了观察义务,并没有预见到会发生事故,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五、 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和法庭的供述上,如实陈述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对自己构成交通肇事罪有深刻的认识,认罪态度较好,在发生事故后,积极筹措资金为被害人在医院治疗垫付了款项。
六、 被告人褚某系部队退役,平时表现良好,且系初犯、偶犯,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综上,请法庭考虑上述情况,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给被告人褚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
李欣欣律师
20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