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欣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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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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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作者:李欣欣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7日分类:辩护词浏览:541次举报

涉嫌交通肇事罪一审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褚的委托,并经褚本人的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褚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全部案件材料,并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经过今天法庭调查,现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没有异议,在量刑方面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二、 被告人褚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案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符合刑法规定的自首条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三、 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被告人在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本案中,被告人褚没有犯罪动机,且不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主观罪过较轻。

四、 被告人驾驶时已经尽了观察义务,并没有预见到会发生事故,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五、 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和法庭的供述上,如实陈述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对自己构成交通肇事罪有深刻的认识,认罪态度较好,在发生事故后,积极筹措资金为被害人在医院治疗垫付了款项。

六、 被告人褚系部队退役,平时表现良好,且系初犯、偶犯,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综上,请法庭考虑上述情况,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给被告人褚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

                                                           李欣欣

2015年12月10日


李欣欣律师,江苏戴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泰州市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委员会委员。在婚姻家庭领域具有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泰州
  • 执业单位:江苏戴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1220********20
  • 擅长领域:离婚、继承、取保候审、工伤赔偿、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