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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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工伤一至四级可以主张一次性赔偿吗

作者:徐静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47次举报


问题的提出:

    2018年4月,陈某进入常州一化工厂从事操作工工作,工作期间单位未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12月,陈某在工作过程中化学品发生爆炸,被严重烧伤,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鉴定构成3级伤残,生活护理等级为大部分护理障碍。事发后,化工厂支付了大部分的医疗费,之后并不再支付任何费用,据了解化工厂目前经营状况也很差。陈某和化工厂多次协商未果,陈某现在想一次性主张所有的赔偿,陈某主张一次性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不可以主张一次性赔偿,必须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6月1日颁发的《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第四条规定: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1至4 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5年3月10日颁发的江苏省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苏劳社医[2005]6号))第二十条规定:在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以及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自愿一次性享受有关定期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用人单位按照一次性支付待遇,并规定了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方式。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10月27日颁发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废止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5年3月10日颁发的江苏省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苏劳社医[2005]6号),且该处理意见中,并没有规定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在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可以选择一次性赔偿,也没有规定一次性赔偿的计算方式。

   所以,从现在江苏省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工伤一至四级不可以主张一次性赔偿,只能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律师说法:

实践中,用人单位为职工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的,职工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职工之后的生活能有很好的保障。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的伤残津贴应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在用人单位不积极履行义务或者用人单位经营困难的情况下,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会给职工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的影响,然而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江苏省并不支持工伤一至四级选择一次性赔偿,可能在之后的规定中会更加完善。




徐静律师,上海邦信阳(武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法学金融双学士。2011年毕业,一直致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上海邦信阳(武汉) 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0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合同纠纷、人身损害、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