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增值部分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北京天初律师事务所 苟波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根据民法,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前者如母鸡所生之鸡蛋,后者如存款所得之利息。
所谓自然增值是指在财产所有人拥有的财产因所有人以外的变化因素的存在而出现的价值增长状态。
从婚姻法解释二到解释三的变化来看,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婚前财产婚后增值部分到底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的认定原则,主要是看该部分财产在婚后有无积极的投资、经营行为。
例如,银行内的存款,如果继续在银行存储,则所得利息属于个人财产,如果取出用于购买股票等所产生的收益就应当属于共同财产。同样,如果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因为市场原因价格大涨,该上涨部分应当属于个人所有;如果一方婚后利用婚前财产购买了房屋(利用存款购房、将原有房屋出售后新购房屋),其后价格上涨,则上涨部分应当属于共同财产。
但实际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有不明确之处,主要问题是如何理解“投资”和“自然增值”。存入银行当然不算投资,但是购买保险、购买基金是否算投资?将存款借给银行以外的他人是否算投资?出借存款所得利息算投资收益还是自然增值?很多问题还需要在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层面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