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买卖中,各个省、直辖市的相关职能部门均制定了合同范本。例如,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作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 范 文 本》、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16)》。
这些示范文本对于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和购房人的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该文本系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合同条款对于买卖双方而言均较为公允,具体表现在开发商、购房人的权利义务均等。但是计划赶不上变化,示范文本均是统一制定的,而各个楼盘的销售均会有一些特殊情形,示范文本不能完全涉及。因此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也是必要的,如前述云南省示范文本第 28 条约定: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北京市示范文本第 29 条约定: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本来,就未约定事宜签订补充协议应当是由买卖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但在实践中,开发商均利用其签订合同过程中的优势地位,事先拟好补充协议,直接要求买受人签字,根本没有协商过程。
对于这些由开发商事先拟定的补充协议,购房人一定要注意甄别,小心其中隐藏的陷阱。
第一、小心以补充为名,行更改之实。
如前所引用的云南省、北京市示范文本所约定的内容,在示范文本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协议。也就是说,如果示范文本中已经有了明确约定,就不需要再签订补充协议。但实践中,开发商往往指定很长的补充协议,而其中一些内容并非是对示范文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充,而是对示范文本中已经明确约定的的更改。例如,示范文本中对购房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已经进行了约定,但补充协议再次对逾期付款责任进行了约定。此时就应当格外小心,因为这种重复约定名义上是对原合同的补充,而事实上很可能直接更改了原合同的约定,其目的是加重购房人负担。
第二、小心加重购房人责任、减轻开发商责任条款。
一般情况下,补充协议系开发商单方拟定的格式文本,在该类格式文本中开发商往往会加重购房人责任,减轻自身责任。例如,约定购房人逾期付款必须承担高额的违约金,而对于开发商自身逾期交房的责任,要么约定比较低的违约金或则违约责任计算方法,要么根本就根本不对该违约情形进行约定。一般的购房者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根本无法注意到开发商的种种猫腻。
总之,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定不能着急,而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要求开发商做好解释工作。对于开发商拟定的补充协议,更应当慎之又慎,如果有可能最好就自己关心的问题形成单独的补充协议。防范于未然,才是最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