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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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许昌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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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XX帮助信息网络犯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大利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4日 6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至10月份,被告人葛XX为了获利,在明知他人用银行卡会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6张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其中XX银行、XX银行、XX银行、XX银行4张银行卡支付结算数额共计224XXXX0136.92元。被告人葛XX从中获利12000元钱。

公诉机关针对以上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葛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XX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葛X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葛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被告人葛XX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葛XX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2、被告人葛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认罪认罚;3、被告人葛XX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1年5月18日,被告人葛XX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对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葛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葛XX的供述,被害人张X、肖X、普XX、朱X的陈述,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民警从扣押被告人葛XX手机中下载的相关资料,河南XX出具的关于葛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涉案金额的专项审计报告,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涉案服务器数据解析,被告人葛XX银行卡流水明细,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出具的关于被告人葛XX名下租借给他人使用的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的情况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及被告人葛XX签订的认罪认罚承诺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葛XX的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葛XX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葛XX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葛XX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葛XX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认罪认罚,可酌定对被告人葛X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且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葛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葛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XX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三、追缴被告人葛XX违法所得12000元,并上缴国库。


王大利律师,河南度邦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从事刑事辩护十余年,带领团队代理了各种类型刑事案件数百起,办理过的案件涵盖经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许昌
  • 执业单位:河南度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1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公司犯罪、经济犯罪、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