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结婚并且已经共同生活的,彩礼则不用退回。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或者离婚前双方没有共同生活的、离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离婚后生活困难的,出现以上情形,可以请求退还彩礼。
关于共同生活如何认定,目前我国法律尚无相关规定,上述规定立法的本意所指“共同生活”应该是两个人真正走到一个家庭中,在经济上互相扶养、生活上互相照顾,为了共同的生活和发展而进行的各种活动。
不应当予以返还彩礼的情形: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4、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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