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和辩护律师谭君耀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0月和11月,被告人李某在番禺区大石街其开办的广州市某培训中心,因办学面临破产,遂申请办理了一张广发银行信用卡(卡号:40×××16)和一张中信银行信用卡(卡号:52×××01),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进行透支,经上述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至2014年12月,仍欠广发银行本金人民币25897.24元及中信银行本金人民币52419.19元未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李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谭君耀律师以上述理由及被告人是初犯、认罪态度好等为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